监理不再必须!
1、除5类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外(详见正文),其它类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是否委托工程监理企业实施监理。
2、建设单位选择自主管理模式的,应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相匹配的专业技术人员,履行监理职责。
2018年,住建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将《办法》中唯一涉及“监理”的内容--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删去。
随后,多个省份、地市针对部分项目建设,明确可以不实行监理。
而近年来,在建筑业改革突破的关键时期,无论是造价资质全国范围内取消,还是招标代理、工程咨询等资格废止,这一切动作都在实行简政放权,降低准入门槛,也会迅速引发大范围关注,资本进入、门槛降低等……这些改革的要害就是打破了行业的“隔离墙”,使工程咨询、造价、招标代理等产业融合,向全过程工程咨询转型。
广东省
2021年11月,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深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分类改革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
建设单位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能力,可以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实行自行管理,并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包含以下工程项目:
1、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是指社会投资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且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新建、改扩建仓库和厂房等工业建筑。
2、带方案出让工业用地项目以及带规划建设条件出让工业用地项目。是指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完成规划设计方案的编制及审查或者进一步完成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规划建设条件明确、建筑结构相对简单或采用标准化方案设计的工业用地项目。
3、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是指在保持用地现状和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以“微改造”和“混合改造”模式进行的建筑本体修缮、基础设施改造、小区环境整治和服务设施提升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
4、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外线接入工程项目。是指因房屋建筑及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要而实施的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外线接入工程项目。
查看政策全文: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分类改革的指导意见
在省厅发文件前后,广东多市发布类似规定。
广州
广州市《关于印发小型低风险工程试点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工作方案(1.0)的通知(试行)》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执行,广州市以下项目试点不再实行监理:
1、房建项目: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或工程总造价800万元以下,建筑跨度不大于30米的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试点不再实行监理,实施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
2、普通仓库和厂房工程:建筑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建筑跨度不大于30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社会投资新建普通仓库和厂房工程项目。试点不再实行监理,实施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
3、南沙新区、黄埔开发区、增城开发区宗地内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建筑跨度不大于30米的社会投资工业房屋建筑项目以及带方案出让用地的产业区块范围内工业房屋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是否实施监理。
文件还提出:无需实施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可安排委托的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实施内部监理。
查看政策全文: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小型低风险工程试点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工作方案(1.0)的通知(试行)
东莞
2021年12月27日,东莞市住建局印发了《东莞市关于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建设单位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能力的,可不聘用工程监理,通过聘请具有工程专业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内部监理,并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2、取消简易低风险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各项行政许可均不得以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文件作为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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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政策全文: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建办〔2021〕9号)
佛山
2021年9月,佛山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实施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委托监理要求的通知》:
简易低风险项目,不强制委托外部监理单位。除《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明确必须实行监理的项目外,取消强制监理要求。鼓励建设单位采用内部管理的方式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可通过聘请具有工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注册建造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内部监理。
简易低风险项目的建设单位如实行自管模式,应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并指定专人担任监理负责人。
查看政策全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委托监理要求的通知
海南省
2021年3月,海南省住建厅等10部门联合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实施方案(1.0版)》。
取消工程监理。对3类项目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模式。3类项目范围如下:
1.小型社会投资工业类项目,指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已获得土地使用权且占地面积不大于15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挖填土石方总量不大于1千立方米,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不满500万千瓦时,纳入《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厂房、仓库(仓储)等社会投资工业建筑工程项目。
2.带方案出让土地简易项目,指规划建设条件明确、建筑结构相对简单或采用标准化方案设计、不影响城市设计和建筑风貌、符合相应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且在土地出让前完成规划设计等相关方案编制及审查或进一步完成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的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3.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保障群众权益的基础上,内部装饰装修项目、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和工业建筑改造项目等不涉及用地面积和土地用途、容积率变更,且已取得不动产登记的建筑改造类建设项目。
文件还提出探索推进“拿地即开工"改革。在全省重点园区范围内,相关部门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前提下,对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下、建筑高度不大于12米的社会投资厂房、仓库项目,发布统一的企业开工条件,待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并作出相关承诺后,可直接发放证书,项目即可开工。
查看政策全文: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实施方案(1.0版)》的通知
山西省
2020年4月2日,山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1、除了以下工程,其他项目可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实行自我管理,由建设单位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及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建设规模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等。
2、依法可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办理施工许可时,不再提供监理单位有关资料。
3、推行多种模式监理。
鼓励有条件的小型项目试行建筑师团队对施工质量进行指导和监督的新型管理模式。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监理资质的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开展项目管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项目,在监理资质许可的范围内可不再委托监理。
查看政策全文: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第56号)
江苏省
泰州
2021年3月,泰州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不实行监理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4类项目可以不实行监理。
一、下列工程可以不实行监理
1.依法可以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
⒉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公用事业工程((不含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3.建设规模5万平方米以下成片开发的多层或低层住宅小区工程;
4.建设单位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开展全过程咨询服务的工程。
二、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其项目负责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2.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3.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4.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
5.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组织验收分部工程。
6.进行见证取样。
北京市
2020年2月20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优化本市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3月1日起执行。
1、建设单位具备管理能力的,可不聘用工程监理:
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
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社会投资新建、改扩建项目及内部装修项目(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和特殊建设工程除外);
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公用事业工程(不含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建设规模5万平方米以下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工程;
无国有投资成分且不使用银行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编者注:在2018年4月23日北京市住建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8〕186号)中,仅提出后三类项目可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前面两类项目,为此次新增。
2、对可不聘用工程监理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管理能力时,可通过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由保险公司委托风险管理机构的方式对工程建设实施管理。
无独有偶,2019年1月11日,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也发布了《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其中第四十四条指出“结合BIM、CIM等技术应用,逐步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代替工程监理制度”,引起业内人士广泛讨论!
河南省
2020年9月18日,河南省住建厅下发通知,就“优化工程监理”公开征求意见,提出:
建设单位自主选择监理。鼓励建设单位选择业主方项目管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可不再另行委托监理。
支持非必须监理项目实行自我管理。《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中明确必须(含应当)实行监理范围之外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实行自我管理。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首要责任。实行自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书面任命项目负责人,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实行建设单位自管模式的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可不再提供监理单位有关资料。
鼓励有条件的小型项目试行建筑师团队对施工质量安全进行指导监督。
天津市
天津市住建委等十二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将实施“清单制+告知承诺制”改革。其中针对社会投资低风险项目:
取消在线备案,合并建设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
无需进行设计方案审核,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相关评估评价,无需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原则上不再强制要求监理;
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无需建设防空地下室和缴纳易地建设费;
联合验收合格的不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据方案要求,“社会投资低风险项目”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的社会投资厂房、普通仓库。
四川省
成都
2019年1月,成都市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成都市工程监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
1、部分社会投资项目,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地基基础简单的建设项目。
园区内符合区域规划环评且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等需要特殊审批的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平方米的厂房、仓储、研发楼等生产配套设施项目。
2、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3、建设单位实施自管模式的社会投资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时不再提供监理单位有关资料。
2020年9月,成都市住建局再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成都市工程监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1、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监理或实行自管:
总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以投资项目备案为准)不大于5000平方米、高度不大于24米、地下室工程面积不大于2000平方米的结构简单、功能单一的社会投资小型仓库、厂房等工业类建筑工程(涉及危化品等特殊项目除外)
2、实行自管模式的,建设单位应书面任命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配置具备类似项目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
3、建设单位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不再另行委托监理。
上海市
2018年3月,上海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施工许可办理环节营商环境的通知》。
2018年3月20日起,社会投资的“小型项目”和“工业项目”中,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策选择监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其它管理模式。
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模式。
福建省
厦门
2018年8月,厦门市建设局发布《关于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的通知》,提出:
1、“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符合区域规划环评且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等需要特殊审批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平方米的厂房、仓储、研发楼等生产办公设施项目),原则上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2、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策选择监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其它管理模式。
3、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
鼓励监理企业向全过程工程咨询转型发展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指出,要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
2018年,河北省住建厅下发《推动工程监理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大力发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满足委托方多样化需求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是监理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向。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在立足施工阶段监理的基础上,向“上下游”拓展服务领域,提供项目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现场监督等多元化的“菜单式”咨询服务。
对于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工程,可不再另行委托监理。
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
住建部下发通知,提出为“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探索工程监理企业参与监管模式,决定开展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自2020年10月开始,为期2年。
1、监理巡查服务:采用巡查、抽检等方式,针对建设项目重要部位、关键风险点,抽查工程参建各方履行质量安全责任情况,并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提出处置建议。主要服务内容包括:
* 市场主体合法、合约有效性识别;
* 危大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巡查;
* 特种设备、关键部位监测、检测;
* 项目竣工环节巡查或抽检等。
2、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的主体是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单位或承担建设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承接企业。
* 服务费可按照“薪酬+奖励”的方式在政府购买服务中统筹安排。
* 委托单位应通过合同约定授权监理巡查服务企业。
* 巡查结果可作为参建单位履约评估的依据。
3、能力要求:
* 企业应具有监理综合或专业甲级资质,具有施工现场信息化监管手段和工程监测检测控制能力,并熟悉该区域地方标准和政策文件。
* 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注册建造师资格。
4、试点范围:(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二)浙江省台州市、衢州市;(三)广东省广州市空港经济区、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代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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